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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2006-12-6 10:49:09  

信息来源:国务院安委会 发布日期:2006-11-17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2006〕5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平稳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进入四季度以来,一些地方事故出现反弹,山西、黑龙江、河北、吉林、甘肃、重庆、浙江等地接连发生多起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客运车辆翻车、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一)煤矿事故方面。一是接连发生三起特大恶性事故。10月31日,甘肃省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6人重伤;11月5日,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思想麻痹松懈,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二是已关闭或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10月1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隆鑫煤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1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福山煤矿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11月7日,山西省太原市冀家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这四起事故均是由关闭取缔、停产整顿矿井擅自非法生产或违法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的。三是煤矿整顿关闭不到位、该关不关导致事故发生。10月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宝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该矿2003年1月11日曾发生死亡34人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此后不仅没有关闭,反而转手承包、改造扩能,拒不执行地方政府的停工指令,私存炸药、违法生产,导致再次发生特大事故。四是一些地方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埋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10月8日,山西省盂县东方振兴煤业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名为资源整合,实际上仅把4个坑口简单合并为一个煤矿,各坑口均保持了原有的独立生产系统。五是一些基建、改扩建矿井边施工边非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10月2日,青海省海北州振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德比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8人死亡,均属此类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方面。一是化工建设项目监管不严,在立项、承包、施工、监理、试车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事故发生。10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在建的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在进行防腐作业时发生爆炸,该工程由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承包施工,13名作业人员死亡;10月23日,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建设的一期工程化工项目,在试生产时发生氯化氢泄漏事故,造成数百名居民疏散。经查,该项目开工以来已发生过5起同类事故。二是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多发。10月份以来已连续发生5起危险化学品翻车泄漏污染事故。10月26日,内蒙古一辆核载27吨、实际装载67.7吨洗油的罐车,由于严重超载、刹车失灵发生侧翻,洗油全部流入山西省昔阳县境内杨家坡水库,使当地群众生活饮水发生困难。三是一些地方的化工园区建设存在盲目投资、忽视安全、招商引资疏于管理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继江苏盐城“7·28”、天津津南“8·7”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之后,广州、西安、贵阳、南通等地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相继发生爆炸、泄漏事故。
  (三)烟花爆竹事故方面。1至10月份,全国烟花爆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41%和7%,其中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66.7%和61.1%,并有一半以上属非法生产引起。10月4日,安徽安庆市宿松县一家烟花爆竹厂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名工人当场死亡;11月2日,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5人受伤;11月9日,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一家烟花爆竹厂爆炸,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烟花爆竹事故上升,主要原因在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监管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不力。
  (四)道路交通事故方面。10月份以来全国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上升。10月1日,重庆市一辆客运汽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上翻车坠落,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10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14国道库车县路段发生货车与客车追尾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11月9日,黑龙江省勃利县一处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发生火车与一辆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薄弱、客运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司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
  (五)火灾事故方面。9月底以来,部分地区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火灾事故多发。9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一家针织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10月16日,广东省汕头市一家针织服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10月21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一家童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该镇9月14日曾发生一起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5人严重烧伤。发生事故的这些服装生产销售企业,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加工车间、销售门面、仓储、宿舍、办公等区域“多合一”,生产生活不分离,严重违反了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六)建筑施工事故方面。10月份以来此类重大事故有所增加。一是一些中央建筑企业所属单位重大事故接连发生。10月21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十一局在京广线湖北孝感段的改造施工中,发生吊车侧翻事故,造成5人死亡;10月27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局在贵州承建的经济适用房工程,发生支架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1月3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九工程局在湖南怀化铜湾水电站施工中因桅杆起重机倒塌,造成4人死亡。二是一些工业设施设备在安装、调试、试生产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10月18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德州电厂二期工程的机组脱硫装置在试运行过程中,操作失误、烟道坍塌,现场7人被埋,其中4人死亡;11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永强轧辊公司新购置的一台离心式铸造机,在试生产时发生钢水外溢事故,造成7人死亡、20人受伤。三是农村建筑市场监管薄弱导致事故时有发生。仅10月份,农房建筑施工就接连发生4起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上述一系列重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严重、影响恶劣。为深刻吸取教训,迅速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防止和纠正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和推进安全发展的理念不动摇,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在接近年底生产销售和建设施工进入旺季的情况下,各项工作越繁忙,越要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防止和纠正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省(区、市)安委会最近要召开一次会议,把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乡镇和重点企业,提出明确要求,逐级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2006年度干部政绩、企业业绩考核,制定奖惩措施。对事故多发、工作被动的地方和单位,要组织工作组,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年底市场需求旺盛,生产、建设和经营任务加重的情况下,尤其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的位置上,严防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违法违规突击生产、突击施工。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安全生产的模范和表率。
  二、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事故防范措施,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第二阶段攻坚战
  要认真贯彻落实晋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现场会精神,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深化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认真排查瓦斯隐患。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矿井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坚决纠正脱离实际、人为提高矿井核定产能的错误行为,防止和纠正煤矿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对照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借鉴先进经验,认真查找问题,排查治理隐患。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现场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对16类应关闭矿井进行全面排查认定,确定第二批关闭矿井名单,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对应予关闭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必要时派人现场盯守,严防这些煤矿抓住最后机会强行开采生产。对已关闭矿井要组织巡回检查、突击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资源整合矿井要进行重新审定,将非法和不具备整合资格的矿井从整合名单中剔除;整合矿井违背“先关闭后整合”原则、在整合期间继续生产的,一经发现要取消整合资格并列为关闭对象;整合后仍保留原来的多套生产系统的,要责令停产、重新整合。对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要加强监管,发现擅自修改原设计,或者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采煤的,要停工整顿、予以处罚,直至关闭。各地区要立即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新建矿井,新建项目要严格进行安全核准。
  三、针对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防范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化工等各类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程项目的承建队伍不仅要具有法定资质,而且要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安全管理经验和质量安全信誉;要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工程建设进度要服从质量、安全要求。发包方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承担工程监理,不仅要监督质量,也要监督安全。对煤矿企业发展化工项目要合理规划,做到有市场、有技术、有安全保障,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上。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资质管理,严肃查处私自改装罐车、发货单位超装、承运单位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沿途监管检查,发现超载的必须卸载,不得以罚代卸。各地区要对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
  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营运和超载、超限等违规违章行为;严把市场准入门槛,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交通运输户和运输工具进入城乡公交市场;加快治理危险路段,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各地区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方案》(安委〔2006〕4号)要求,对服装加工销售企业和其他小企业、小作坊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凡存在企业生产、生活区不分离问题和严重火灾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顿,整顿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单位,建立由安全监管、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组织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治理行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筑施工的监管。农村公共建筑工程、三层及其以上的民居建筑,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新建和新购置的工业设施设备在安装、调试、试生产时,必须制定严密的保安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监管,推进安全整治和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坚决打击乱采滥挖、名探实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井通风管理、爆破作业的监督检查,严防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等事故。已列为关闭对象而尚未关闭的4200个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近期必须关闭到位。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电力、油气田、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农机、油气田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动员干部群众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查处,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区年底之前要抓紧结案一批、处理一批,典型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标本兼治、源头治本,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县乡基层政府、工矿企业车间区队、交通运输沿线站段和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厂点。动员基层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人人动手、共同努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把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报告。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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